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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中,可是卡里的2万元却不翼而飞,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经湖北孝感市大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今年2月初,邓某乙生病住院急需用钱,便委托侄子拿着自己的银行卡去取钱,没想到侄子回来却说“卡里没有钱”。满心疑惑的邓某乙请求侄子去打印银行卡流水清单,查看清单后发现几天前有人用支付宝转走了钱。
“我用的是老年机,又没有支付宝,钱怎么转走了呢?”感觉不对劲的邓某乙报了警。在民警调查之际,得知风声的邓某甲主动投案自首,承认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原来,邓某甲和邓某乙同住一个村,早在2021年过年期间,邓某甲就在邓某乙的银行卡上动过手脚。当时几人在家中烤火,邓某乙让邓某甲帮忙存个手机号,邓某甲在存号时动起了小心思,想偷用他的花呗额度,就偷偷用邓某乙的手机号在自己的手机上注册了一个支付宝账号,开通了花呗,并绑定了邓某乙的银行卡。为避免邓某乙发现,邓某甲将其手机中的验证短信删除,才将手机归还,邓某乙的银行卡也就此埋下了隐患。
两年间,邓某甲一直没有动过支付宝,直到今年1月底,邓某甲因打牌输红了眼,想起了之前绑定过邓某乙银行卡的支付宝,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通过支付宝充值,并从邓某乙的银行卡中转钱,1000元、2000元、3000元……没过几天,邓某甲就把从邓某乙银行卡里偷转的钱都输光了。经查证,邓某甲3天里,总共从邓某乙的银行卡里分9笔转出2万元钱。
经审查,大悟县检察院检察官认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支付宝转账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近日,经开庭审理,当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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