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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上海市教委制定的《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管理办法》明确,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或者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未完成法人登记的,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招生与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地址、学校类型和办学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办学许可证。
根据《管理办法》,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学许可证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监督指导、证件制作和信息归集等工作。市级和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依职权负责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涉及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编号一致。按照本市统一标准规范生成的办学许可证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中的法定办事依据。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电子证照的生成、处理、共享和应用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办学许可证由民办学校许可机关根据《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规范》准确、规范填写,不得涂改。民办学校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民办学校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平台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正本。许可机关通过政府网站将民办学校的名称、地址、校长、学校类型、办学内容、法人属性等许可信息向社会公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事项变更未及时更换的,许可机关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通报、约谈、核减招生计划、调整年度检查结论等措施督促学校尽快整改。
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许可机关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许可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有涉及办学许可证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许可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许可机关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行政许可撤销情形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行政许可
来源:浦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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